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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西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,7月1日起执行

    2025-07-04

    近日,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。通知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《最低工资规定》有关要求,结合广西实际,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,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
    日前,自治区政府下发相关通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《最低工资规定》有关要求,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,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
    ▶ 调整前,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,分别为一类1990元/月、二类1840元/月、三类1690元/月;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20.1元/小时、二类18.6元/小时、三类17元/小时。该标准自2023年11月开始执行。


    ▶ 调整后,广西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00元/月、2040元/月、1870元/月。根据月最低工资标准,计算出三类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.4元/小时、20.7元/小时、19元/小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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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据了解,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最低工资标准与多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相关,例如失业金、住房公积金缴纳、带薪病假工资、试用期薪资等。此次广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,是参考广西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、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、职工平均工资、经济发展水平、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的。


    ◎ 文章来源:广西人社、广西日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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